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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今天的法律(第2页)

可是,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内另外还有一股从未枯竭过的水流,它一直在流着,这些“罪犯”从未受到过“能够起死回生、复活万物的阳光雨露”的滋润这股不竭的水流不管是在“破坏了列宁主义准则的时期”还是在“恢复并遵守了列宁主义准则的时期”几十年来一直没有间断过,而在赫鲁晓夫当政之后变得更加壮阔了。

这是那些宗教信徒。反抗新一轮封闭教堂的恶浪的人。被赶出修道院的修士。顽固的教派分子,特别是拒绝服兵役的,对这些人可就别见怪了,这是直接帮助帝国主义,按照我们这个温和时期的作法,头一次就只给你五年吧!

不过,这些人当然更不能说是政治犯了。他们是“宗教犯”对他们应该进行教育。我们这里的教育方法是:单单因信仰而被开除工职,派一些共青团员去砸他们家的玻璃,用行政命令迫使信徒们去听反宗教的讲演,用汽焊把教堂的大门切下来或者用铁索套住教堂的圆屋顶,然后用拖拉机把它拉倒,用水龙带驱散作祈祷的老太婆们。(法国共产主义者们,这就是你们所说的“对话”吗?)

正如劳动者代表苏维埃的代表对波察耶夫市的修道士们所宣布的那样:“假如我们真按苏维埃的法律办事,那就得等待很长时期才能到达共产主义!”一因此,只在万不得已时,当“教育”措施不能奏效时,才必须借助法律。

不过,这时候我们就可以大大显示一下我国今天的法律确实像钻石般光辉灿烂,高贵无比:我们今天不像斯大林时期那样搞秘密审判了。也不搞缺席审判,甚至不搞半公开的(即只允许一部分人旁听的)审判。

现在我手头有一份审判记录。时间是一九六四年一月,地点是顿巴斯的尼基托夫卡市,被告是五名浸礼派教徒。

审判经过是这样的:先把那些从外地远道来参加旁听的浸礼派教徒们关进监狱,关押三天,借口是必须弄清他们的身份(审判结束之前不放出来,同时也是要恐吓他们)。把向受审者扔鲜花的人(自由公民!)关押十天禁闭。另一个记录了审判过程的浸礼派教徒也被拘留十天,并且没收了他的记录(幸而保存下了另一份)。其他旁听者进入审判庭之前,先把一些经过挑选的共青团员从旁门放进去,让他们占据前排座位。审判过程中旁听席上不时有人叫喊:“给他们身上浇上汽油,烧死他们!”法官们并不制止这一类正义呼声。法庭的拿手好戏是利用有仇的邻居的证词和受到恫吓的末成年人的证词:法庭让一个九岁的小姑娘和一个十一岁的小姑娘出庭作证。(只要应付过目前这场审判就行,至于这两个孩子心灵上会受到什么影响,今后会怎样,那就不管了。)小女孩的笔记本上写着圣经里的话,这就是“物证”

受审者之一姓巴兹别伊,是个矿工,家里有九个孩子。就因为他是浸礼派教徒,矿山工会委员会从来不给予他任何补助。现在,人们对他的小女孩尼娜,一个刚刚读八年级的学生,采取威胁、收买(矿山工会委员会给予她五十卢布)和许愿(答应将来安排她上大学)的办法,迫使她在预审中捏造了一些关干她父亲的异想天开的证词:说父亲曾企图用变了质的甜汽水毒害她,还说在信教的人躲藏到森林里去集体祈祷(因为在村里祈祷要受迫害)的时候,她看到森林里有一个“无线电发报设备,一棵很高的树上缠着电线”在这之后,尼娜为自己的捏造感到十分痛苦,她得了头痛病,当局便把她送进精神病院,关在狂躁型精神病患者病房里。尽管如此二开庭时还是把她带出医院,希望她还能在法庭上作证。但是她却完全推翻了:“那都是侦查员亲口告诉我的,是他叫我这么说的!”没关系!无耻的侦查员什么都能够应付:他判定尼娜在法庭上的作证“无效”而在预审时的作证则是有效的。(这是我国法院经常使用的得意手法:在支持公诉的证词不能成立时,他们就无视当庭审判,而把原先假造的预审证词拿来作根据。他们会公然在法庭上说。“哎,你怎么能这样说呢?你原先的证词里明明写着你在侦查时也说过怎么能推翻呢这是要判罪的呀!”)

审判员们根本不想听任何实质问题和事实真相。这些浸礼派教徒之所以受到迫害,就因为他们不愿意接受一个由国家特派的无神论者来当他们的传教士,而要求推选自己的传教士。(按照浸礼教的教规,任何一个教徒都可以当传教士。)对于这个问题,党的州委已经明确指示了:要给这些人判刑,把他们的子女从他们身边夺走。这个指示是必须照办的,尽管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刚刚(一九六二年七月二日)才用左手签署了“反对在教育方面实行歧视”的国际公约。那里面就有一条规定:“父母应该有可能保证依照自己的信仰对孩子进行宗教方面和道德方面的教育。”但是,这一点正是我们所绝对不能允许的!任何人只要想在法庭上讲一讲实质性问题从而把案情真相进一步讲清楚,他的活必然会被审判员打断,转移话题,扰乱他的辩论水平,就是:“既然我们已经计划好要建设共产主义,那么还会有什么世界末日的到来呢?”

下面让我从一位年轻姑娘叶尼娅赫洛波尼娜在法庭上作的最后陈述中引用几句吧。“这些年来,我宁愿不去看电影,不去跳舞,而阅读圣经和作祈祷。现在,你们却只是因为这个就判我徒刑,剥夺我的自由。当然,作为一个自由人而生活确实是幸福的,但是,作为一个无罪的人而生活则更幸福。列宁说过:只有在土耳其和俄国还保存着诸如宗教迫害之类的可耻现象。我没有去过土耳其,所以不知道那里怎样,而在俄国呢,就是你们所看到的这个样子?”法庭没有允许她继续讲下去。

法庭判决是:二名判五年劳改,二名判四年劳改,多子女的巴兹别伊被判三年劳改。被告们高兴地接受了判决,立即又作祈祷。于是“工作单位的代表们”高喊:“判得太轻了!还得加重!”(得浇上煤油烧)

一些有耐心的浸礼派教徒经过调查和统计,成立了一个“囚犯亲属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发行一种手抄的会报,报道对信徒的各种迫害。从这份会报上,我们看到:自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四年六月之间有一百九十七名浸礼派教徒被判刑,其中有十五名妇女。(一百九十七人全部有名有姓。委员会还调查了靠这些被判刑者赡养的、如今衣食无着的人口数字,是四百四十二名,其中学龄前的子女三百四十一名。)这些人大部分被判五年流放,但也有些人被判五年严管劳改,(就差没有送到容条纹布囚服的特种营去了!)然后再加判三至五年流放。哈尔科夫州奥尔尚地方的兹多罗维茨由于信教被判七年严管劳改。七十六岁的阿连德也因信奉宗教被判刑。洛佐沃伊全家(父亲、母亲、儿子)一起被关进监狱。住在哈尔科夫州兹米耶夫区索科洛沃村的叶夫根尼姆西罗欣是卫国战争时双目失明的一等残废军人,他因为“用基督教思想教育自己的孩子”而被判三年劳改,他的三个孩子(柳芭、娜佳和拉娅)则根据法院判决必须离开他。

对浸礼派教徒布罗多夫斯基进行审判(尼古拉耶夫市,一九六六年十月六日)时,甚至公然利用显系伪造的证据。被告抗议说:“这么干未免太丧良心了吧!”法官则直率地告诉他:“法律就是要把你们这些人揉坏、压碎、消灭掉!”

这就是法律!这还是“遵循了列宁准则的”那些年代的,不是所谓“不经过法院的迫害”!

不久前,人们看到了从劳改营里传递到外界的c卡拉万斯基的令人心惊胆寒的作品请求书。这位作者原被判刑二十五年,他服完了十六年(一九四四—一九六0)就被释放了(显然是根据关于“三分之二”的规定)。他结了婚。后来到大学去了吗?不!一九六五年突然有人来到他家宣布:收拾东西跟我们走吧,你还有九年刑期没有服完!

除了我们国家,世界上别处哪里会有这样法律?!给人们套上二十五年刑的铁枷锁,要到七十年代才能满刑!可是,突然,颁布了新的法典(一九六一年),规定刑期不得超过十五年。那么,大概法学系一年级的学生也会懂得,原来的二十五年刑期当然该取消了吧!不,我们国家可不取消。在我们这里,你哑着嗓子叫也罢,拿头碰墙也罢——反正不取消。对不起,请你继续服刑!

这类人并不算少。那些没有赶上赫鲁晓夫的“释放流行病”的囚犯,和我们同一个作业班的人,同牢房的人,在递解站邂逅的人,现今仍有不少被遗忘在劳改营里。我们过着恢复原状的生活,却忘记了他们仍然是被抛弃的,仍在忧郁地、呆痴地、拖着沉重的脚步走在那一小块被践踏的土地上,生活在岗楼和铁丝网之间。报纸上的照片换了人,讲台上讲话换了腔调,人们反对了一阵子个人迷信,然后便不再反对了。而被判刑二十五年的人们,受过斯大林洗礼的人们,依然在坐牢

卡拉万斯基的书里还谈到另外一些人的同样令人震惊的监狱生涯。

啊,酷爱自由的西方“左派”思想家们!啊,英国工党的左派分子们!啊,美国、德国、法国的进步大学生们!对你们来说,这一切都算不了什么。对你们来说,我这整本书一钱不值。只有当你们自己被人喝令“把两手背过去!”时,只有到你们自己也蹒跚在我们的古拉格群岛上时,你们才会恍然大悟。

不过,现在政治犯人数确实少多了,不能同斯大林时期相比:已经不是按百万计算,也不是按十万计算了。

这是不是因为法律改善了?

不是。只因为航船(暂时)改变了前进方向。现在同样时而发生司法“瘟疫”有了这些瘟疫就可以大大减轻司法工作者的脑力劳动了。甚至报纸也时而对那些善于读报的人们暗示一点东西:如果报纸上近来关于“流氓行为”的文章多了,你就该明白:“机关”正在根据“流氓”这一罪状大规模抓人;报道“盗窃国家财产”的消息了,那就是说:正在抓“贪污犯”

现在的囚犯们从“移民区”写来的信都是灰心失意的,他们说:

“想找公理和正义是徒劳的。报上写的是一码事,实际生活可是另一码事。”

(维伊德.)

“我实在不愿意继续当一个被社会和人民遗弃的人。但是,到哪里去讲理呢?人们更相信侦查员的话,不会相信我。可是,侦查员,一个二十三岁的女孩子,她懂得什么?她能够理解什么呢?难道她能够想象到人们是怎样摆布别人的命运的吗?”

(维克.)

“他们不对案件进行复查,因为一开展复查,他们自己就得被精简掉。”

(列-恩)

“现在只不过是把斯大林时期那一套侦查和审判的手法从政治领域搬到刑事案件领域来了,如此而已。”

(格斯.)

把这些苦闷的囚犯们的话总结一下,我们就会明白:

l不可能复审案件(否则,整个审判员阶层就要垮掉)。

2.从前是根据第五十八条乱抓人,今天是根据刑事犯条文同样在乱抓人。(否则,他们靠什么吃饭?怎么处置古拉格群岛?)

换言之:如果一个公民想把另一个他不喜欢的公民除掉(当然,不是直接把刀子插进他的胸膛,而是合法地除掉)的话,他该怎样进行才能万无一失呢?从前,他只须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第10分条写一封告密信就行了。现在呢?他得先去找工作人员(找侦查人员、民警局的人、法院的人。反正这样的公民就一定会有这样一些朋友)去商量一下。打听清楚今年什么罪名录时兴?看看现在网是撒在哪一条法律条文上的?问问在哪一方面必须完成司法工作的定额?然后,他就可以在这一方面下手了,不必动刀子。

例如,强xx罪这一条就热闹了好一阵子,尼塞塔不知怎么头脑一热,要求这种罪判刑不能少于十二年。于是各地成千把铁榔头齐举,一概往十二年上“铆”铁匠们不至于闹着没事干了。可是这种罪是很微妙的,涉及隐私的,您琢磨一下,它跟五十八条第十分条有点相似:那是俩人之间的事,这也是俩人之间的事;那种事没法查证,这种事也没法查证,两者都是避开见证人以——而法院需要的正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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