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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薛史-食货志序,原本阙佚,卷中惟盐法载之较详,其田赋、杂税诸 门,仅存大略,疑明初是书已有残阙也。今无可采补,姑存其旧。
梁祖之开国也,属黄巢大乱之后。以夷门一镇,外严烽堠,内辟污莱,厉以耕 桑,薄以租赋,士虽苦战,民则乐输,二纪之间,俄成霸业。及末帝与庄宗对垒于 河上,河南之民,虽困于辇运,亦未至流亡,其义无他,盖赋敛轻而田园可恋故也。 及庄宗平定梁室,任吏人孔谦为租庸使,峻法以剥下,厚敛以奉上,民产虽竭,军 食尚亏。加之以兵革,因之以饥馑,不三四年,以致颠陨,其义无他,盖赋役重而 寰区失望故也。案:以上见容斋三笔所引薛史,绎其文义,当系食货志 序,今录于卷首。
唐同光三年二月,敕:“魏府小绿豆税,每亩减放三升。城内店肆园囿,比来 无税,顷因伪命,遂有配征。后来以所征物色,添助军装衣赐,将令通济,宜示矜 蠲。今据紧慢去处,于见输税丝上,每两作三等,酌量纳钱,收市军装衣赐,其丝 仍与除放。”其年闰十二月,吏部尚书李琪上言:“请赋税不以折纳为事,一切以 本色输官,又不以纽配为名,止以正税加纳。”敕曰:“本朝征科,惟配有两税, 至于折纳,当不施为。宜依李琪所论,应逐税合纳钱物斛斗盐钱等,宜令租庸司指 挥,并准元征本色输纳,不得改更,若合有移改,即须具事由闻奏。”
天成元年四月,敕:“应纳夏秋税,先有省耗,每斗一升,今后止纳正税数, 不量省耗。”四年五月,户部奏:“三京、鄴都、诸道州府,逐年所征夏秋税租, 兼盐曲折征,诸般钱谷起征,各视其地节候早晚,分立期限。”其月敕:“百姓今 年夏苗,委人户自通供手状,具顷亩多少,五家为保,委无隐漏,攒连手状送于本 州,本州具状送省,州县不得迭差人检括,如人户隐欺,许令陈告,其田倍令并征。”
长兴二年六月,敕:“委诸道观察使,属县于每村定有力人户充村长。与村人 议,有力人户出剩田苗,补贫下不迨,肯者即具状征收,有词者即排段检括。自今 年起为定额。有经灾沴及逐年逋处,不在此限。”三年十二月,三司奏请:“诸道 上供税物,充兵士衣赐不足。其天下所纳斛斗及钱,除支赡外,请依时折纳绫罗绢 帛。”从之。
晋天福四年正月,敕:“应诸道节度刺史,不得擅加赋役及于县邑别立监征。 所纳田租,委人户自量自既。”
周显德三年十月,宣三司指挥诸道州府,今后夏税,以六月一日起征,秋税至 十月一日起征,永为定制。五年七月,赐诸道均田图。十月,命左散骑常侍艾 颖等三十四人,下诸州检定民租。六年春,诸道使臣回,总计检到户二百三十万九 千八百一十二。
唐同光二年,度支奏请榜示府州县镇,军民商旅凡有买卖,并须使八十陌钱。
唐同光二年二月,诏曰:“钱者,即古之泉布,盖取其流行天下,布散人间, 无积滞则交易通,多贮藏则士农困,故西汉兴改币之制,立告缗之条,所以权蓄贾 而防大奸也。宜令所司散下州府,常须检察,不得令富室分外收贮见钱,又工人销 铸为铜器,兼沿边州镇设法钤辖,勿令商人般载出境。”三月,知唐州晏骈安奏: “市肆间点检钱帛,内有锡镴小钱,拣得不少,皆是江南纲商挟带而来。”诏曰: “帛布之币,杂以铅锡,惟是江湖之外,盗铸尤多,市肆之间,公行无畏,因是纲 商挟带,舟楫往来,换易好钱,藏贮富室,实为蠹弊,须有条流。宜令京城、诸道, 于坊市行使钱内,点检杂恶铅锡钱,并宜禁断。沿江州县,每有舟船到岸,严加觉 察,不许将杂铅锡恶钱往来换易好钱,如有私载,并行收纳。”
天成元年八月,中书门下奏:“访闻近日诸道州府所卖铜器价贵,多是销熔见 钱,以邀厚利。”乃下诏曰:“宜令遍行晓告,如原旧系铜器及碎铜,即许铸造。 仍令生铜器物每斤价定二百文,熟铜器物每斤四百文,如违省价,买卖之人依盗铸 钱律文科断。”
清泰二年十二月,诏御史台晓告中外,禁用铅钱,如违犯,准条流处分。
晋天福二年,诏:“禁一切铜器,其铜镜今后官铸造,于东京置场货卖,许人 收买,于诸处兴贩去。”
周广顺元年三月,敕:“铜法,今后官中更不禁断,一任兴贩,所在一色即不 得泻破为铜器货卖,如有犯者,有人纠告捉获,所犯人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死。其 地分所由节级,决脊杖十七放,邻保人决臀杖十七放,其告事人给与赏钱一百贯文。”
江南因唐旧制,饶州置永平监,岁铸钱,池州永宁监、建州永丰监,并岁铸钱, 杭州置保兴监铸钱。
唐同光二年二月,诏曰:“会计之重,咸鹾居先,矧彼两池,实有丰利。顷自 兵戈扰攘,民庶流离,既场务以隳残,致程课之亏失。重兹葺理,须仗规模,将立 事以成功,在从长而就便。宜令河中节度使冀王李继麟兼充制置安邑、解县两池榷 盐使,仍委便制,一一条贯。”五代会要:同光三年二月,敕:“魏府每年所 征随丝盐钱,每两与减放五文;逐年亻表卖蚕盐、食盐、大盐、甜次冷盐,每斗与 减五十;栾盐与减三十。”天成元年四月,敕:“诸州府百姓合散蚕盐,今后每年 只二月内一度亻表散,依夏税限纳钱。”长兴四年五月七日,诸道盐钱转运使奏: “诸道州府盐法条流元末,一概定夺,谨具如后:应食颗盐州府,省司各置榷粜折 博场院。应是乡村,并通私商兴贩。所有折博并每年人户蚕盐,并不许将带一斤一 两入城,侵夺榷粜课利。如违犯者,一两已上至一斤,买卖人各杖六十;一斤已上 至三斤,买卖人各杖七十;三斤已上至五斤,买卖人各杖八十;五斤已上至十斤, 买卖人各徒二年;十斤已上,不计多少,买卖人各决脊杖二十,处死。所有犯盐人 随行钱物、驴畜等,并纳入官。所有元本家业庄田,如是全家逃走者,即行点纳。 仍许般载脚户、经过店主并脚下人力等纠告,等第支与优给。如知情不告,与卖盐 人同罪。其犯盐人经过处,地分门司、厢界巡检、节级所由并诸色关连人等,不专 觉察,委本州临时断讫报省。如是门司关津口铺,捉获私盐,即依下项等第,支给 一半赏钱:十斤以上至五十斤,支赏钱二十千;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赏钱三十 千;一百斤已上,支赏钱五十千。应食末盐地界,州府县镇并有榷粜场院久来内外 禁法,即未一概条流。应刮硷煎盐,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极法,兼许四邻及诸色人 等陈告,等第支给赏钱。欲指挥此后犯一两已上至一斤,买卖人各杖六十;一斤已 上至二斤,买卖人各杖七十;二斤以上至三斤,买卖人各徒一年;三斤以上至五斤, 买卖人各徒二年;五斤已上,买卖人各决脊杖二十,处死。如是收到硷土盐水,即 委本处煎炼盐数,准条科断。或有已曾违犯,不至死刑,经断后公然不惧条流再犯 者,不记斤两多少,所犯人并处极法。其有榷粜场院员僚节级人力、煎盐池客灶户、 般盐船纲、押纲军将衙官梢工等,具知盐法,如有公然偷盗官盐,或将货卖,其买 卖人及窝盘主人知情不告,并依前项刮硷例,五斤已上处死。其诸色关连人等,并 合支赏钱,即准洛京诸镇条流事例指挥。颗、末、青、白等盐,元不许界分参杂。 其颗盐先许通商之时指挥,不得将带入末盐地界。如有违犯,一斤一两,并处极法, 所有随行物色,除盐外,一半纳官,一半与捉事人充赏。其余盐色,未有画一条流。 其洛京并镇、定、邢州管内,多北京末盐入界,捉获并依洛京条流科断。欲指挥此 后但是颗、末、青、白诸色盐侵界参杂,捉获并准洛京条流施行。”“一应诸道, 今后若捉获犯私盐曲人,罪犯分明,正该条法,便仰断遣讫奏。若稍涉疑误,只须 申奏取裁。”
晋天福中,河南、河北诸州,除俵散蚕盐征钱外,每年末盐界分场务,约粜一 十七万贯有余。言事者称,虽得此钱,百姓多犯盐法,请将上件食盐钱于诸道州府 计户,每户一贯至二百,为五等配之,然后任人逐便兴贩,既不亏官,又益百姓。 朝廷行之,诸处场务亦且仍旧。俄而盐货顿贱,去出盐远处州县,每斤不过二十文, 近处不过一十文,掌事者又难骤改其法,奏请重制盐场税,盖欲绝其兴贩,归利于 官也。
七年十二月,宣旨下三司:应有往来盐货悉税之,过税每斤七文,住税每斤十 文。其诸道州府,应有属州盐务,并令省司差人勾当。既而粜盐虽多,而人户盐钱 又不放免,至今民甚若干。。五代会要:晋天福元年十一月,赦节文:“洛京 管内逐年所配人户食盐,起来年每斗减放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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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薛史-食货志序,原本阙佚,卷中惟盐法载之较详,其田赋、杂税诸 门,仅存大略,疑明初是书已有残阙也。今无可采补,姑存其旧。
梁祖之开国也,属黄巢大乱之后。以夷门一镇,外严烽堠,内辟污莱,厉以耕 桑,薄以租赋,士虽苦战,民则乐输,二纪之间,俄成霸业。及末帝与庄宗对垒于 河上,河南之民,虽困于辇运,亦未至流亡,其义无他,盖赋敛轻而田园可恋故也。 及庄宗平定梁室,任吏人孔谦为租庸使,峻法以剥下,厚敛以奉上,民产虽竭,军 食尚亏。加之以兵革,因之以饥馑,不三四年,以致颠陨,其义无他,盖赋役重而 寰区失望故也。案:以上见容斋三笔所引薛史,绎其文义,当系食货志 序,今录于卷首。
唐同光三年二月,敕:“魏府小绿豆税,每亩减放三升。城内店肆园囿,比来 无税,顷因伪命,遂有配征。后来以所征物色,添助军装衣赐,将令通济,宜示矜 蠲。今据紧慢去处,于见输税丝上,每两作三等,酌量纳钱,收市军装衣赐,其丝 仍与除放。”其年闰十二月,吏部尚书李琪上言:“请赋税不以折纳为事,一切以 本色输官,又不以纽配为名,止以正税加纳。”敕曰:“本朝征科,惟配有两税, 至于折纳,当不施为。宜依李琪所论,应逐税合纳钱物斛斗盐钱等,宜令租庸司指 挥,并准元征本色输纳,不得改更,若合有移改,即须具事由闻奏。”
天成元年四月,敕:“应纳夏秋税,先有省耗,每斗一升,今后止纳正税数, 不量省耗。”四年五月,户部奏:“三京、鄴都、诸道州府,逐年所征夏秋税租, 兼盐曲折征,诸般钱谷起征,各视其地节候早晚,分立期限。”其月敕:“百姓今 年夏苗,委人户自通供手状,具顷亩多少,五家为保,委无隐漏,攒连手状送于本 州,本州具状送省,州县不得迭差人检括,如人户隐欺,许令陈告,其田倍令并征。”
长兴二年六月,敕:“委诸道观察使,属县于每村定有力人户充村长。与村人 议,有力人户出剩田苗,补贫下不迨,肯者即具状征收,有词者即排段检括。自今 年起为定额。有经灾沴及逐年逋处,不在此限。”三年十二月,三司奏请:“诸道 上供税物,充兵士衣赐不足。其天下所纳斛斗及钱,除支赡外,请依时折纳绫罗绢 帛。”从之。
晋天福四年正月,敕:“应诸道节度刺史,不得擅加赋役及于县邑别立监征。 所纳田租,委人户自量自既。”
周显德三年十月,宣三司指挥诸道州府,今后夏税,以六月一日起征,秋税至 十月一日起征,永为定制。五年七月,赐诸道均田图。十月,命左散骑常侍艾 颖等三十四人,下诸州检定民租。六年春,诸道使臣回,总计检到户二百三十万九 千八百一十二。
唐同光二年,度支奏请榜示府州县镇,军民商旅凡有买卖,并须使八十陌钱。
唐同光二年二月,诏曰:“钱者,即古之泉布,盖取其流行天下,布散人间, 无积滞则交易通,多贮藏则士农困,故西汉兴改币之制,立告缗之条,所以权蓄贾 而防大奸也。宜令所司散下州府,常须检察,不得令富室分外收贮见钱,又工人销 铸为铜器,兼沿边州镇设法钤辖,勿令商人般载出境。”三月,知唐州晏骈安奏: “市肆间点检钱帛,内有锡镴小钱,拣得不少,皆是江南纲商挟带而来。”诏曰: “帛布之币,杂以铅锡,惟是江湖之外,盗铸尤多,市肆之间,公行无畏,因是纲 商挟带,舟楫往来,换易好钱,藏贮富室,实为蠹弊,须有条流。宜令京城、诸道, 于坊市行使钱内,点检杂恶铅锡钱,并宜禁断。沿江州县,每有舟船到岸,严加觉 察,不许将杂铅锡恶钱往来换易好钱,如有私载,并行收纳。”
天成元年八月,中书门下奏:“访闻近日诸道州府所卖铜器价贵,多是销熔见 钱,以邀厚利。”乃下诏曰:“宜令遍行晓告,如原旧系铜器及碎铜,即许铸造。 仍令生铜器物每斤价定二百文,熟铜器物每斤四百文,如违省价,买卖之人依盗铸 钱律文科断。”
清泰二年十二月,诏御史台晓告中外,禁用铅钱,如违犯,准条流处分。
晋天福二年,诏:“禁一切铜器,其铜镜今后官铸造,于东京置场货卖,许人 收买,于诸处兴贩去。”
周广顺元年三月,敕:“铜法,今后官中更不禁断,一任兴贩,所在一色即不 得泻破为铜器货卖,如有犯者,有人纠告捉获,所犯人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死。其 地分所由节级,决脊杖十七放,邻保人决臀杖十七放,其告事人给与赏钱一百贯文。”
江南因唐旧制,饶州置永平监,岁铸钱,池州永宁监、建州永丰监,并岁铸钱, 杭州置保兴监铸钱。
唐同光二年二月,诏曰:“会计之重,咸鹾居先,矧彼两池,实有丰利。顷自 兵戈扰攘,民庶流离,既场务以隳残,致程课之亏失。重兹葺理,须仗规模,将立 事以成功,在从长而就便。宜令河中节度使冀王李继麟兼充制置安邑、解县两池榷 盐使,仍委便制,一一条贯。”五代会要:同光三年二月,敕:“魏府每年所 征随丝盐钱,每两与减放五文;逐年亻表卖蚕盐、食盐、大盐、甜次冷盐,每斗与 减五十;栾盐与减三十。”天成元年四月,敕:“诸州府百姓合散蚕盐,今后每年 只二月内一度亻表散,依夏税限纳钱。”长兴四年五月七日,诸道盐钱转运使奏: “诸道州府盐法条流元末,一概定夺,谨具如后:应食颗盐州府,省司各置榷粜折 博场院。应是乡村,并通私商兴贩。所有折博并每年人户蚕盐,并不许将带一斤一 两入城,侵夺榷粜课利。如违犯者,一两已上至一斤,买卖人各杖六十;一斤已上 至三斤,买卖人各杖七十;三斤已上至五斤,买卖人各杖八十;五斤已上至十斤, 买卖人各徒二年;十斤已上,不计多少,买卖人各决脊杖二十,处死。所有犯盐人 随行钱物、驴畜等,并纳入官。所有元本家业庄田,如是全家逃走者,即行点纳。 仍许般载脚户、经过店主并脚下人力等纠告,等第支与优给。如知情不告,与卖盐 人同罪。其犯盐人经过处,地分门司、厢界巡检、节级所由并诸色关连人等,不专 觉察,委本州临时断讫报省。如是门司关津口铺,捉获私盐,即依下项等第,支给 一半赏钱:十斤以上至五十斤,支赏钱二十千;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赏钱三十 千;一百斤已上,支赏钱五十千。应食末盐地界,州府县镇并有榷粜场院久来内外 禁法,即未一概条流。应刮硷煎盐,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极法,兼许四邻及诸色人 等陈告,等第支给赏钱。欲指挥此后犯一两已上至一斤,买卖人各杖六十;一斤已 上至二斤,买卖人各杖七十;二斤以上至三斤,买卖人各徒一年;三斤以上至五斤, 买卖人各徒二年;五斤已上,买卖人各决脊杖二十,处死。如是收到硷土盐水,即 委本处煎炼盐数,准条科断。或有已曾违犯,不至死刑,经断后公然不惧条流再犯 者,不记斤两多少,所犯人并处极法。其有榷粜场院员僚节级人力、煎盐池客灶户、 般盐船纲、押纲军将衙官梢工等,具知盐法,如有公然偷盗官盐,或将货卖,其买 卖人及窝盘主人知情不告,并依前项刮硷例,五斤已上处死。其诸色关连人等,并 合支赏钱,即准洛京诸镇条流事例指挥。颗、末、青、白等盐,元不许界分参杂。 其颗盐先许通商之时指挥,不得将带入末盐地界。如有违犯,一斤一两,并处极法, 所有随行物色,除盐外,一半纳官,一半与捉事人充赏。其余盐色,未有画一条流。 其洛京并镇、定、邢州管内,多北京末盐入界,捉获并依洛京条流科断。欲指挥此 后但是颗、末、青、白诸色盐侵界参杂,捉获并准洛京条流施行。”“一应诸道, 今后若捉获犯私盐曲人,罪犯分明,正该条法,便仰断遣讫奏。若稍涉疑误,只须 申奏取裁。”
晋天福中,河南、河北诸州,除俵散蚕盐征钱外,每年末盐界分场务,约粜一 十七万贯有余。言事者称,虽得此钱,百姓多犯盐法,请将上件食盐钱于诸道州府 计户,每户一贯至二百,为五等配之,然后任人逐便兴贩,既不亏官,又益百姓。 朝廷行之,诸处场务亦且仍旧。俄而盐货顿贱,去出盐远处州县,每斤不过二十文, 近处不过一十文,掌事者又难骤改其法,奏请重制盐场税,盖欲绝其兴贩,归利于 官也。
七年十二月,宣旨下三司:应有往来盐货悉税之,过税每斤七文,住税每斤十 文。其诸道州府,应有属州盐务,并令省司差人勾当。既而粜盐虽多,而人户盐钱 又不放免,至今民甚若干。。五代会要:晋天福元年十一月,赦节文:“洛京 管内逐年所配人户食盐,起来年每斗减放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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